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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阿荣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政策需求的调查与思考

    信息发布者:邢占峰
    2017-05-31 22:03:26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转载
    内蒙古阿荣旗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政策需求的调查与思考作者:内蒙古阿荣旗农经总站 张耀程   发布时间:2014-07-24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浏览次数:1507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政策研究室《关于配合自治区开展新型农牧业主体政策需求问题调研的通知》文件要求,我旗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到音河乡、霍尔奇镇两个乡(镇)进行调研,调研组分别在音河乡、霍尔奇镇召开座谈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30多名经营者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并发放了问卷调查表。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旗的新型农业主体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新型经营主体具有多元化、分布广的特点,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农村土地流转数量走在了全市的先列。
      (一)专业大户
      1、种植大户
      截止2014年5月底统计,全旗现有种植大户462户,其中:经营耕地面积200-500亩440户,500-1000亩13户,1001-5000亩8户,5000亩以上1户,自有劳动力929人,雇佣劳动力180人,农业机械656台(套),功率18114马力,经营耕地总面积151428.81亩,2013年粮食总产量5554万斤,总收入8631.6万元,户均总收入18.7万元。
      2、养殖大户
      截止2014年5月底统计,全旗现有养殖大户1221户,养牛9647头,羊226713只,猪5546口,鸡87000只,自有劳动力1751个,雇佣劳动力115个,2013年净收入2005.7万元,户均净收入1.64万元。
      (二)家庭农牧场
      截止2014年5月底统计,全旗现有家庭农场43家,其中:经营耕地面积200-500亩8家,1001-5000亩30家,5000亩以上5家,自有劳动力142人,雇佣劳动力102人,农业机械220台(套),功率8058马力,经营耕地总面积为91255.3亩,2013年粮食总产量4378.1万公斤,总收入8284.3万元,场均总收入192.7万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截止2014年5月底统计,全旗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41家,比2013年同期的854家增加387家,增长45.3%。其中规范社达592家,旗级示范社达200家,市级示范社30家,区级示范社达10家,国家级示范社8家。养殖业634家,占51.1%;种植业320家,占25.8%;农机服务业183家,占14.7%;果药业85家,占6.8%;其他服务业19家,占1.6%。入社成员15,347户,带动农户60,843户,注册资金220,707万元,固定资产18,617.8万元,2013年交易额58,536万元,成员户均增收达2万元,比2012年的1.25万元增加0.75万元,增长60.0%。这些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涉及到全旗农牧业的所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贷款难
      从发放的问卷调查表来看,有23个新型经营主体选择了需要金融信贷扶持,占76.7%。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贷款难,利息高,额度小。农牧业做为基础产业,特别是旱作农业不仅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同时,因其生产周期长,承担着比其它产业更大的风险。金融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方式运作,对涉农、涉牧贷款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而新型经营主体又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出现贷款难;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绝大部门的金融机构的月利率在千分之九左右,新型经营主体不堪重负;贷款额度小,把新型经营主体视同为一般的经营主体(农户),而且金融部门进行了联网,只能在多家金融机构其中的一家进行贷款,贷款额度满足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
      为了解决我旗肉牛养殖户融资难的困难,在旗委、旗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旗金融办、旗重点产业办、旗农经总站等相关单位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制约我旗肉牛养殖户缺乏资金的难题。旗农牧业局、旗农经总站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阿荣旗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抵押管理办法》。
      经过不懈努力,中国银行区、市、旗三级在对养殖户基本情况审查的基础上,按照特事特办、现场审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办理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发放周期等方面给予优惠,总计发放贷款2800万元。
      (二)政府资金(项目)扶持少
      从发放的问卷调查表来看,有19个新型经营主体选择了需要政府资金(项目)扶持,占63.3%。我旗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没有获得过政府资金(项目)扶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获的政府资金(项目)扶持也很有限,政府资金(项目)扶持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
      (三)农资价格偏高
      从发放的问卷调查表来看,有15个新型经营主体选择了需要农资价格优惠,占50.0%。从多年来的成本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农资价格呈刚性增长的趋势,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生产利润。
      (四)农业保险赔付率底
      从发放的问卷调查表来看,有11个新型经营主体选择了需要农牧业保险扶持,占36.7%。从实际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种植大豆每亩保险费1.5元,种植玉米每亩保险费1.98元,受灾后最高57元/亩,赔付率低,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
      (五)用水用电价格优惠、解决设施用地没有落实到位
      我旗虽然出台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用电、设施用地等优惠政策,但操作性不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涉及,需要进一步制定操作性性、新型经营主体切实受益的相关政策。
      (六)“二调”新增土地没有农业四项补贴
      农村土地“二调”后,我旗农户承包地面积总体是增加的,但现行的农业四项补贴不包括这部分新增加的面积,承包户意见很大。
      三、政策需求
      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有的法律、政策已经不去适应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1、在金融信贷方面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于优惠,解决贷款难,利息高,额度小的难题。
      2、政府资金(项目)扶持重点要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让有限的资金(项目)切实发挥有效的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3、出台更科学、更公平的各项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的精准度。
      4、对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5、增强用水用电价格、设施用地优惠的可操作性。
      四、政策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定位;按照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认定标准;明确其业务管理、指导部门,避免扯皮现象。
      (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户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这为我们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参照其他兄弟省、市的做法,要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法规。
      (三)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要挑选那些带动作用明显、幅射作用强、管理规范、规模大、群众认可度高的新型经营主体做为重点扶持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2、规范扶持程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受益。要制定操作性强、公开透明的项目(资金)扶持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保证公平正义。
      (四)对现行的农业四项补贴政策进行修改
      1、农业补贴的初衷是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也就是对直接的生产者进行补贴,以补偿其在种植业因生产资料价格刚性上涨而增加的投入,但最后演化为对土地承包方的补贴。如果对生产者直接进行补贴,而土地流转费又上涨,生产者很难真正受益。特别是燃油补贴更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2、对农村土地“二调”后新增的面积要纳入农业四项补贴范围。按照中发【2013】1号文件“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文件要求,对新增加的承包面积要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对已颁证的农户承包面积要纳入农业四项补贴范围是理所当然的。
      (五)提高农业保险的赔付率
    通过近几年的成本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农牧业承担着比其它产业更大的风险,特别是旱作农业不仅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同时,因其生产周期长,成本投入的刚性增加,加上价格的不稳定,其生产利润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而市场需求的多变性和多样性,又对农业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国家应该对农业保险制定特殊的政策,提高农业保险的赔付率,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受灾后得到充分的保险赔付,能够顺利的进行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活动。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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